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協(xié)議、招標、拍賣。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yè)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guī)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于商業(yè)、旅游、娛樂、住宅及工業(yè)用地依法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fā)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yè)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xié)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于違背行政法規(guī)禁止規(guī)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yè)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guī)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開發(fā)土地。 、俪^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垡虿豢煽沽蛘哒⒄嘘P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fā)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閑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fā)生。 |